律师事务所落户上海条件
律师事务所落户上海需满足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司法局的具体规定。以下是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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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主体资格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为具有中国国籍、执业满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且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至少三名合伙人共同发起;个人律师事务所仅限一名执业满五年的律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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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上海允许设立合伙制(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律所,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出资。 -
名称与住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须符合司法部规定,不得与已登记名称重复,并经上海市司法局预核准。同时需在上海拥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资金要求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具备一定开办资金(通常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个人所不少于10万元,资金需实缴并出具验资证明。 -
管理制度
需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依法合规运营。 -
申请程序
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合伙人协议、身份及执业证明、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章程等。经审核通过后,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其他要求
外地律所在沪设立分所,需经原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且总所成立满三年、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分所负责人须为执业满三年的律师,并在沪有固定办公场所。
综上,律师事务所落户上海需具备合格人员、合法场所、必要资金及健全制度,并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审批。建议提前咨询市司法局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确保材料齐全、流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