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上海律师事务所条件
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上海市司法局相关规定。主要条件如下:
一、设立主体资格
- 设立人应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律师;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均可作为设立人;
- 个人律师事务所仅限一名设立人,且执业满五年,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组织形式
上海允许设立合伙制(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律所需有20名以上合伙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办公场所与资金要求
- 具备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一年,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合伙所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人所不低于10万元,需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名称规范
名称须符合司法部规定,包含“上海+字号+律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与已登记名称重复或近似,需通过预核准。
五、管理制度
需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业务、风险控制等制度,并建立执业责任风险承担机制。
六、申报材料
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设立人身份及执业证明、合伙人协议、办公场所证明、资金验资报告、章程、管理制度等材料。
七、审批流程
经上海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司法部备案,审批周期约20个工作日。获批后领取执业许可证,并办理税务、社保等登记手续。
八、其他要求
外籍律师或港澳台居民参与设立需符合国家关于涉外法律服务的特别规定。分所设立还需满足总所成立三年以上、管理规范、无严重处罚记录等条件。
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上海市司法局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确保材料齐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