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落户条件
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满足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设立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是设立律师事务所(以普通合伙、个人所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主要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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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主体资格
- 合伙律师事务所:需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且每位合伙人执业满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执业满五年的专职律师申请设立,且申请人近三年无被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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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要求
需具备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地点应位于合法商用建筑内,不得设于住宅用途房产(除非符合“住改商”政策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
资金要求
律师事务所需具备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合伙所通常要求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个人所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资金应实缴并出具验资报告。 -
名称规范
名称须符合司法部规定,格式为“上海+字号+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已登记名称重复或近似,且需通过司法局预核准。 -
管理制度健全
需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提交书面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人员要求
所有发起人及拟聘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且为专职执业,不得兼职(法律允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除外)。首次申请时,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含合伙人)。 -
行政审批程序
设立需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章程、合伙人身份及执业证明、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管理制度文本等。经审核通过后,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再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完成税务、社保等后续手续。 -
其他要求
若为国资所或特殊普通合伙所,另有特定条件。外省市律所在沪设立分所,需原所成立三年以上、管理规范,并派驻3名以上专职律师。
总体而言,上海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强调专业资质、规范管理和实体运营能力。建议在筹备前咨询上海市司法局或专业法律顾问,确保合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