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养子女落户条件
上海市收养子女落户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一、合法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完成合法收养登记手续,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且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一般应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条件,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实际抚养要求: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具备稳定住所和经济来源,能保障其生活、教育等基本权益。
五、落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收养人身份信息(如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必要时)等。
六、办理流程: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若被收养人原无户口,需先申报户口登记。
七、特殊情形:对于事实收养或政策衔接问题,上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稳妥处理,但原则上要求收养行为合法合规,并经过严格审查。
注意:具体政策可能随户籍管理调整而变化,建议申请前咨询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获取最新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