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领养子女落户条件
上海市领养子女落户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
合法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完成合法收养程序,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的收养关系不予认可。
-
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一般应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且符合国家关于收养对象的规定,如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资格:收养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上海户籍居民,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户籍迁移条件:
- 被收养子女可申请落户至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前提是收养人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 收养人家庭住房应符合本市居住条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如自有房产或长期租赁备案住房)。
- 若收养人系集体户口,需征得单位或管理机构同意接收落户。
-
审批流程:
- 持《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及被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证明等材料,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 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收养合法性及落户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或登记。
-
特殊情况:
- 对于非婚生子女、涉外收养等情况,需额外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 部分区域可能对落户人数、住房面积等有细化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属地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
禁止情形:存在虚假收养、买卖儿童、借收养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合法收养并取得有效登记是落户前提,收养人需具备上海户籍和抚养能力,被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落户。具体操作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户政窗口,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