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落户上海条件
社会团体落户上海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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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如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委办局等)前置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若属于直接登记范围(如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可免于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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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范:名称应符合国家规定,体现团体性质与业务范围,不得与已登记团体重名或相近,且须冠以“上海市”或所在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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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基础:须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在上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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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健全: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章程,明确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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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场所与经费保障:拥有开展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以及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时一般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需具备基本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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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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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应建立党的组织,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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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合法:活动领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申请时需向上海市民政局提交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会员名单、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如需)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此外,鼓励支持服务于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领域的团体落户,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建议在筹备阶段提前咨询市民政局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了解最新政策要求。
